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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前后”应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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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2年1月1日入职某电力公司做变电站值班电工,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并约定“做一休一”(每班自上午7:50至第二日上午7:50)。
作者 任宪华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48-49,共2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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