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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不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解除意思表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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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被告郭某于2004年4月入职原告某电子产品制造商,担任高级机械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04年4月至2007年4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为:“鉴于公司生产经营战略的调整,
作者 程立武 史震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49-50,共2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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