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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缴争议应通过仲裁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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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保险公司职工夏某在公司工作10年,日前辞职。辞职后夏某以该公司10年来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某保险公司补足10年期间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在听取了夏某的情况后,表示此案仲裁不能受理,并建议夏某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由监察立案查处。
作者 邢瑞莱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55-56,共2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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