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口述档案不仅同传统意义上的档案一样具有凭证价值,而且可以在司法活动中发挥法律证据作用。然而,口述档案证据具有客观性不足、内容信息不固定、不具备单独的证明能力等局限性。通过提高口述档案的社会公信力,采取司法公证,加强口述档案的安全保管,以及借鉴英美法系的证据"有限采用规则"等措施,可以有效规避口述档案证据价值局限性带来的风险,充分实现其法律证据价值。
出处
《档案》
2012年第6期5-8,共4页
ARCHIV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口述历史档案资源建设及其开发利用策略>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项目编号:12BTQ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