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审计项目的审计处理的执行从财政性资金管理角度分为上交财政执行、减少财政拨款执行、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调账处理执行。中国的政府审计体系中包括了四类审计主体,即审计署机关、特派员办事处、派驻审计局和地方审计机关。在审计处理的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无论是哪一类审计主体,其审计处理金额很难全部得到有效执行,那么作为国家审计机关主要组成部分的这四类审计主体的审计处理执行过效率如何评价呢?其审计处理执行效率是否存在差异呢?采用数据包络分析(DEA)模型,运用2007年四类审计机关审计处理执行的统计数据,分析和比较四类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结果发现四类审计机关主体的审计处理执行效率没有显著的差别。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13年第4期87-88,10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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