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债权人保护是企业部分改制过程中必须解决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律层面上,法释[2003]1号第6条、第7条提供的解决方式缺乏充分的理论基础。"债随物走"原则错误的根源在于对"一般担保"的误解。部分改制下的债务承担,导致了债权人之间的不平等,其背后的机理既不是"优惠性清偿",也不是"法人结构重大变动",而在于企业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改制企业并未从资产负债一并转移的交易中获得充分对价,可能能够适用《破产法》第31条第2项。需要指出的是,改造公司分立理论的思路同样值得重视。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2年第3期83-89,共7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