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相比,物之损害赔偿的制度设计应当更多地体现利益衡量、经济性以及禁止过度赔偿的原则。对于赔偿方法的确定,应当有条件地赋予受害人选择权。对于赔偿范围的确定,应在考虑因果关系、预见可能性、受保护利益的性质和价值等一系列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对物之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法定化、类型化。对于损害的计算方法,应在原则上采用市场价格标准的同时,根据不同损害项目的特点选择不同的计算方法,以最终实现结果的妥当性。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71-80,共10页
Law Science
基金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财产权益侵权损害赔偿的理论架构与司法适用"(项目批准号:HB 11FX018)的结项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