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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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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2]11号)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城镇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出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3年第4期23-24,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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