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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奸淫幼女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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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认为 ,由于新旧刑法对已满 14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做了不同的规定 ,此时宜将刑法第 2 36条第 2款的罪名解释为强奸罪 ;无论怎样理解严格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 ,对奸淫幼女的行为都不应当实行严格责任 ;在现行刑法中 ,奸淫幼女与嫖宿幼女是两种不同的行为 ;本文还对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
作者 李立众
机构地区 苏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政法论丛》 2000年第5期37-40,共4页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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