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使用作品的过程中自动出现作品复制件并且该复制件中的作品会被后来进入的信息所自动代替的现象称为临时复制。以临时复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这一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结合知识产权法和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综合运用规范阐释法和比较研究法等方法,在对临时复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这一问题进行法理分析之后结合了对于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的分析和比较,提出了笔者对于这一问题的观点:产生有独立经济价值的复制件的临时复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不产生有独立经济价值的复制件的临时复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2013年第1期106-111,共6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