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的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表达没有独创性的计算机程序并不构成作品。单字的计算机语言主要是轮廓指令序列,有的单字还有显示控制指令序列。轮廓指令序列由字形客观决定,基本不体现工程师的个性,没有独创性。显示控制指令序列体现工程师的个性,具有独创性。只有包含显示控制指令序列的单字计算机程序,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应当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明确有独创性的计算机程序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2013年第1期112-119,共8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