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诉讼法的角度考察对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作为司法机构查明事实的手段与方法。从被告人的角度来说,可称之为"忍受对质的义务";另一种情况是被告人面对指控者或不利证人进行质问的权利,又称为对质权。经过历史的沉淀,被告人对质权作为基本人权已被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广泛接受与认可。欲构建中国对质制度,须赋予被告人对质权,并就2012年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的有关规定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理论清理,同时完善相关的程序保障措施。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146-149,共4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