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船舶抵押进行融资 ,既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货款风险 ,又为运输业提供了大量造船或购船资金 ,因此而成为广泛采用的航运融资方式 ,我国海商法也作了相关规定。设立船舶抵押权 ,双方应具备一定的资格 ,法律通常对船舶抵押人的资格有所限定。船舶抵押合同因双方的约定而产生 ,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条款应具体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许多国家对建造中船舶也允许进行抵押。船舶抵押权必须进行登记 ,否则不生法律效力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权的效力 ,对内及于担保债权 ,包括因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其标的物范围以船舶为主 ,其他可由双方约定 ;对外则涉及抵押船舶处分权、租赁权等问题。为充分保护船舶抵押权 ,各国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办理被抵押船舶保险。船舶抵押权的实现以法院拍卖为主要方式 ,当事人也可协商选择其他方式。
出处
《法学论坛》
2000年第2期70-80,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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