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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预防“小官大贪”权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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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健全“小官”权力监督机制,就必须先在监督机制既有框架内进行创新,为此,至少要做到以下四点:首先,在监督观念上,重视对“小官”权力的监督。其次,在监督对象上,变革以查办大案要案、监督位高权重官员为主的权力监督传统。再次,在监督内容上,不要仅把监督核心限定于经济问题。最后,
作者 杨守涛
出处 《廉政文化研究》 2013年第1期92-92,共1页 Anti-corruption and Integrity Culture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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