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公民、政府是义务教育的三大利益主体,合需要性、合权利性、合责任性是确定义务教育年限合理与否的标尺,而"效率、平等、人本"则是义务教育年限确定背后的价值理念。只有充分满足了社会发展需要、有效保障了公民基本权利、完全履行了政府公共责任,实现了效率、平等、人本价值的年限才是合理的义务教育年限,合理年限的义务教育制度才是公正的义务教育制度。
出处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55-62,共8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山西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重点课题"山西省推行12年义务教育的理论研究"(ZD-09001)
项目负责人:闫建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