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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研究”不再是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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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月8日公布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作者 路易
出处 《中国老年》 2013年第5期7-7,共1页 Elderly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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