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代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是社会转型和世俗化变革的产物。近现代构成要件论,则是罪刑法定思想的客观表现,是基于立法进行逻辑思考的成果。构成要件及其符合性范畴构成了体系性地整理犯罪的可罚性条件的起始点;该范畴也同样承载着相应的社会机能期待和理论机能期待。保障机能是该范畴所对应的、最为根本的社会机能,而违法推定机能则是该范畴最为基础的理论机能,构成要件是不法类型。根据我国的情况,应当在重视体系性思考、坚持古典主义构成要件论基本面的同时,辅助性地进行机能性思考,以处理现代社会的各种棘手问题。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133-153,共21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金
国家留学基金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