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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视野下渎职类犯罪罪名的适用研究——兼论“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的理解适用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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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确处理竞合关系,也是限制和规范口袋罪名适用的重要方面。以渎职罪为例,普通渎职罪与特殊渎职罪之间是法条竞合,而非想象竞合关系;只有当行为性质不符合特殊渎职罪构成特征时,才应考虑普通渎职罪的适用可能;当行为同时符合普通渎职罪与特殊渎职罪犯罪构成时,应以特别法条论处;当行为性质符合特殊渎职罪构成特征,但程度未达到特别法条罪量标准时,不能转以普通渎职罪论处;行为性质符合特殊渎职罪构成特征,而罪量事实与该特别法条叙明的罪量标准均不匹配,但确符合普通渎职罪叙明的罪量标准时,可将该罪量事实理解为符合特殊渎职罪罪量标准兜底条款,直接以该罪论处;当某一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时,应以处罚最重之罪定罪处刑。
作者 王强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14-23,共10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犯罪成立罪量因素研究"(项目编号:12CFX033)的阶段性成果 南京师范大学优博培育计划(项目编号:2011BS0002)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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