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营者集中是国际投资自由化时代投资主体的基本权利,然而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是外资并购中国家安全的必然选择。我国目前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应当采取相对宽松的理念,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以许可(或附限制性条件的许可)为主,以驳回或否决为例外,以尽可能降低政府作为一个经济变量对经济运行的影响。比照美国和欧盟在经营者集中(企业并购)方面的法律实践,细化和完善我国业已确立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虽然不是一种大家所期许的最优结果,但也是一种可以实现的次优选择。
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55-57,共3页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