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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工伤申请“敦促期”内单位垫付医疗费性质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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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应在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用人单位该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作者 任宪华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3年第2期39-41,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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