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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款结算诉讼中需进行的工程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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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利泉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北四环的伟业小区住宅楼3栋发包给揽月建设公司承包施工,合同对工程质量、工期、结算原则作了明确约定,其中,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56天未审价完毕的或未予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结算书。该工程竣工后,双方未达成一致的结算意见而诉至法院。承包人认为应当按照承包方所报单方结算书作为最终结算价,不同意鉴定,发包人主张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作者 王登山
出处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2013年第2期57-57,共1页 China Construction Metal Stru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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