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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法院调解的定位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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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调解、法院调解和诉讼调解既是相同的,也是有区别的,狭义的法院调解是以法院调解书结案的调解,具有法院审判同等效力。我国建立了以大调解格局为特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法院调解在此体系中并不居于主导地位,而是重要的参与者,起到标杆的作用。法院调解更需要根据自身的定位进行规范,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建立审前强制调解和审中注重调解的结合制度;规范自愿与合法的原则;建立执行调解制度。法院调解只有规范,才能在大调解格局中位于醒目的位置,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者 洪冬英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93-99,共7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2012年度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一般项目"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人民调解制度转型研究"(项目编号:12YS10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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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1

二级参考文献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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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87

二级引证文献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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