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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案件中施暴方和受害方的识别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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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庭暴力是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定过错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中,认定当事人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认定双方互殴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关于“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处理。但是,现实中的问题总是比法律规定的要复杂。在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主张互殴情形的,实际上假的多,真的少。如果没有经过专门的反家庭暴力理念、知识和技术的培训,法官面对真假难辨的诉讼主张,往往束手无策。
作者 陈敏
出处 《人民司法》 2013年第1期48-51,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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