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引言
在危险和实害极易扩散的工业时代,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不言而喻,我国立法也作出了积极的回应。然而,由谁来提起公益诉讼,尤其是检察机关是否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却不无争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稿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草案二审稿将该条款中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最终获得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又将“有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有关组织”,但仍未明确具体的诉讼主体,只是交由相关的法律解决。
出处
《人民司法》
2013年第1期102-106,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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