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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央财政补贴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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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刊讯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称,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据了解,为便于补贴发放部门实际操作,中央财政补贴有的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有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有关方面认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作者 程展
出处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3年第2期85-85,共1页 Enterprise Reform and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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