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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标准园的蔬菜采后包装与标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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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业部蔬菜标准园创建规范(试行)》第十七条对包装与标志规定:产品须经统一包装、附加标志后方可销售,标志要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采收期、产品质量等级和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等内容,包装材料不得对产品造成二次污染。现将蔬菜标准园的蔬菜采后包装和标志方法介绍如下:
出处 《科学种养》 2013年第3期5-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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