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行政许可撤销制度与德国授益行政行为撤销制度,尽管各自适用的基础法律之间具有体系性的差异,但在以行政行为违法性为前提、以信赖保护为原则、以利益权衡为内容等方面,两国制度是具有同质性的。有鉴于行政许可撤销制度在我国建立时间并不长,尚有诸多理论问题值得探索与研究,有必要从中德两国撤销制度的契合性出发,通过深入比较找出具体差距。在行政许可撤销后的赔偿等实践性问题上,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制度性规范与标准,有可能、也有必要借鉴德国行政与司法实践中长期总结出来的经验。
出处
《法治研究》
2013年第2期87-94,共8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