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律师是法律共同体中职业代理特征鲜明的一类人员,在我国确立律师制度以来,律师参与立法作为其政治参与的重要环节,有着一定的成绩,但仍然有一定的空间可以努力。为此,立足"后体系时代"立法实践的重要转变,结合律师立法参与的需求与供给分析,可以明确作为表达者、设计者、评价者、批评反馈者,律师的立法参与对于促进我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立法的合宪性,都有着自身优势。因此,为进一步发挥律师的职业特点和法律思维,提升立法质量和成效,清晰界定立法参与中律师的角色、功能,疏浚律师立法参与的顺畅渠道,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在完善《立法法》、《律师法》中可以考量的必要选项和发展趋向。
出处
《法治研究》
2013年第2期111-119,共9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立法审议行为及其法律规则研究--以<立法法>的修改为指向"(项目编号:12YJA82005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