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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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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保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13年第2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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