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虐童"事件频发。强化对"虐童"的刑法规制势在必行。从必要性上看,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规制"虐童"行为存在突出困境。一方面,非刑事性儿童立法呈现出"静态化"的缺弱;另一方面,刑事立法保护儿童功能缺失。着眼于我国当前国情,全面移植发达国家或地区制度经验,构建防治儿童虐待综合管理体系尚不具有现实可能性。恰当运用刑法的威慑力,既可以更好地"对接"我国相关儿童立法中涉及的刑事责任,又足以"补强"我国社会转型期儿童保护立法整体上的缺弱。从可行性上看,一方面,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通过刑法规制"虐童"行为之立法先例,另一方面,国内积极有利的因素包括:关注未成年保护的良好法制氛围;我国现行刑法中针对"虐童"行为潜力较大的储备资源。在当前,刑法规制"虐童"行为客观上存在两种思路:设立"虐待儿童罪"或修正虐待罪。两种思路各有千秋,当务之急是尽快将虐待儿童的行为更有效地纳入到刑法的调整中来。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49-56,共8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