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制度背景决定了区域创新体系中政府职能的特殊性。在区域创新体系中,地方政府既是区域创新活动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区域创新活动的参与者。地方政府的这种特殊身份,决定了其在区域创新体系构建及运行中能充分发挥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地方政府行为进行准确定位,清晰界定地方政府在区域创新体系中的职能,并对完善政府职能提出对策建议,以确保区域创新系统的良性运转,促进区域经济乃至国家经济的健康、持续和快速发展。
出处
《理论界》
2013年第2期19-21,共3页
Theory Horizon
基金
2011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项目编号:L11DJY044)
2013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课题(项目编号:2013lslktjyx-14)
2012年鞍山师范学院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2kyxm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