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要确定某种行为为犯罪行为,首先就要认定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结果发生时,要求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滥用职权犯罪中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时,定罪处罚毫无争议,但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偶然的因果关系时,是否可以定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否包括偶然的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相当复杂,若不正确处理,就会导致主观归罪,或者客观归罪,或者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滥用职权犯罪的因果关系进行研究。
出处
《神州》
2012年第34期139-139,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