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近代中国对于大陆法的继受为考察对象,阐释了遗弃罪在近代中国的继受历程及其法学据理。本研究认为,这一时期继受的遗弃罪立法,既是"近代意义"的立法,又是"超文化"的立法。"近代意义"立法意指在内容上传统,在形式上西化的立法模式。正是囿于法律形式的革新,而实质意义上并未改变,因此又被视为"超文化"的立法。通过借鉴近代遗弃罪法律继受的成功经验,本文进一步认为,法律继受应植入本土化的法律元素和文化元素,适时的"本土化"建设才是法律继受成功与否的实践标准。
出处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183-188,共6页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