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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近代中国遗弃罪立法对大陆法系之法律继受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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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近代中国对于大陆法的继受为考察对象,阐释了遗弃罪在近代中国的继受历程及其法学据理。本研究认为,这一时期继受的遗弃罪立法,既是"近代意义"的立法,又是"超文化"的立法。"近代意义"立法意指在内容上传统,在形式上西化的立法模式。正是囿于法律形式的革新,而实质意义上并未改变,因此又被视为"超文化"的立法。通过借鉴近代遗弃罪法律继受的成功经验,本文进一步认为,法律继受应植入本土化的法律元素和文化元素,适时的"本土化"建设才是法律继受成功与否的实践标准。
作者 林滨渤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183-188,共6页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黄源盛:《晚清民国刑法史料辑注》(上),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172、173、486页.
  • 2《法律继受百年-历史视角下的"六法全书"》, 台湾学者黄源盛在对外经贸大学的学术讲座, 网页http://'law.hust.edu.cn/Law2008/ShowArticle.asp?ArticlelD=8652.
  • 3[德]格罗斯菲尔德:《比较法的力量与缺点》,孙世彦、姚建宗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7页.
  • 4.《法律继受百年-历史视角下的"六法全书"》..台湾学者黄源盛在对外经贸大学的学术讲座.,..

同被引文献12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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