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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制度中应设计和引入“指标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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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共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明确“缩小征地范围”并不包括城镇规划区的土地征收,只能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由于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转型期,为应对城镇发展对大量土地的利用需求以及满足城镇化发展速度的要求,在短期内彻底改变城镇建设用地的征地利用方式是不现实的。
作者 王琦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277-278,共2页 Social Science Fr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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