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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The Ministry of Finance,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and the Security Supervision Committee Jointly Issue the Circular concerning Differentiated Individual Income Tax Policy on the Dividends Derived by Individuals from Listed Compan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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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10%。为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于2012年11月16日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确定实际税负,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其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就越低。财税[2012]85号文主要内容如下:
作者 张瑛
出处 《涉外税务》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79-80,共2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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