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给付行政是与干预行政相对而言的,随着对服务行政这一政府职能需求的出现,给付行政成了树立政府形象、增进公共福祉的主要手段。具体而言,给付行政行为包括实施社会保障、兴建公共设施、兴办公共事业、实施行政指导等行为以及为此而担负的相应的行政合同、职工待遇等义务的履行行为。进行给付行政是政府必须履行的一项较高层次国家义务,而享受政府的行政给付也是公民或法人一项新的财产权利。在给付行政行为中,政府的诚信主要体现在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两个方面,且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将出现政府诚信缺失的危机。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109-112,共4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