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处刑问题,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检视危险驾驶行为是否构成该罪,在定罪准确的基础上,才可能做到罪刑均衡,以实现刑法的规范价值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出处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3年第2期165-167,共3页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重大研究项目"我国犯罪论体系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0-XZZD04)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一般项目"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刑法学思考"(项目编号2010-XZYJS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