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福岛核事故重创日本,荼毒生灵,污染世界。中国应将民间索赔与政府索赔有机结合起来,依据日本核损害赔偿法与相关国际法向日本索赔。中国受损者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获得赔偿取决于日本法对"核损害"的界定和对核损害赔偿限额的规定,以及地震、海啸能否使东京电力公司免责等因素。按目前日本国内核损害赔偿制度,福岛核事故导致的巨额赔偿难以实现,还需依靠日本政府和国际社会提供额外资助。前车之鉴,中国在大力发展核电的同时,应技术革新、严加管理,尽快出台原子能法,不断完善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并考虑适时加入核损害赔偿责任公约以分散巨额核损害赔偿风险。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89-93,共5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