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能动是司法功能的一种积极作为的表现形式,但如何把握司法的功能始终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西方,司法能动以司法独立为前提、经违宪审查裁定,是一个逻辑自洽的自控体系;同时,以民主选举为基础、受分权政府控制,也是一个民意传导的他控体系;可以说,没有司法独立,司法能动不过是"跛脚能动"或者"胎儿躁动",没有权力制约,司法能动可能会导致司法盲动甚至司法独裁。在中国,自2008年以来,司法能动成为司法改革的一种主导力量。但是,当下中国推行司法能动存在着体制障碍和价值畸重等方面的问题,因此,中国的司法能动应当注意:司法改革与政治改革、个案正义与社会正义、法律优位与政策适用以及民主司法与精英司法等方面的协调问题。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135-140,共6页
Law Review
基金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宪制研究>(项目编号:09BFX01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