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人执行机制在国外反垄断法的应用中发挥着重大作用,我国也把其写入《反垄断法》,但是法律本身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之后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其中的具体问题,缺乏有针对性的规定,导致现实中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呈现起诉率、胜诉率双低的尴尬局面。要想促使反垄断法私人执行能够切实发挥作用,以实现其公益目的,可以在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分配和赔偿倍率等若干方面考虑加以进一步改善。
出处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期48-50,共3页
Journal of Yangtz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