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品的独创性是著作权法的核心问题,依据国内外重要理论对独创性鉴衡有着重要意义。独创性本无固定之标准,不同法域、不同时空中不同个案对独创性都有不同的诠释,故鉴衡独创性的重点之一在于缩小专有领域边缘上的"模糊区",而在实务中用"复制性"来反证独创性的证明方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文章拟在分析国内外对独创性的理论研究、立法规范以及个案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充分考虑法律的时空属性,基于法律符号学的视角诠释我国著作权独创性的应然之义。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153-158,共6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国家教育部人文社科课题"非独创性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研究"(09YJC820106)
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重点课题"期刊全文数据库的权利保护研究"(ZD201106)
浙江省高等学校学报研究会重点课题"著作权网络侵权法律责任研究"(ZGXB201203)之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