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政府部门、营利组织之外,存在着数量庞大、特性复杂多样的各种社会组织。用第三部门概念或非营利组织概念概括这些组织,不仅学术上有不同意见,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中也会产生争论,造成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冲突和不完善,危害我们想要用民间资源发展的公益事业。因此,对政府部门、营利组织之外的社会组织进行较详细分类,改造和压缩第三部门概念,提出第四部门的概念,就成为必然。
出处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第5期19-22,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College Of Finance &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