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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行政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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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应为行政合同,合同的行政主体一方为国家行政机关即省、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而被征收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模糊。结合物权法,征收补偿协议的另一方主体应认定为"本集体成员集体",即村委会及土地范围内确权后的本村成员或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范围内确权后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作者 刘树森
出处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3年第3期99-100,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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