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上市公司重整中银行债权经常成为被强裁对象,而法院强裁的依据是清算价值标准,这种标准严重损害了银行债权的利益。应该从银行债权人充分参与重整营运价值分配的角度设定强裁标准,并赋予银行债权人充分参与重整谈判的机会,以便从根本上保护银行债权在上市公司重整中的利益。
出处
《金融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89-92,共4页
Finan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基金
作者承担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上市公司重整中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11YJC820128)的中期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