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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保课税,“税痛”小心变“税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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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出处
《时代风采》
2013年第4期12-13,共2页
Modern Elegance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
医疗保险金
课税
医保
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
政策规定
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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