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出台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确立了同一船舶多重买卖中,已登记为船舶所有权人的同一船舶买受人不能对抗已受领交付的船舶买受人的规则。该规则与《海商法》规定以及海事审判的实践存在诸多的矛盾。从如何看待《物权法》《海商法》对于船舶所有权的规定与该解释相关规定的关系,从海事审判的实践,从是否交付、是否善意的认定标准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在同一船舶多重买卖中,应依照《海商法》的规定,以船舶登记优先于交付的规则,而不是以买卖合同解释确立的交付优先于船舶登记的规则来确定船舶所有权归属的结论。
出处
《世界海运》
2013年第3期41-43,5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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