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权力来源于《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除了专属于董事会的管理公司的权力外,在某些情形下,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将《公司法》中本属股东会的权力转让给董事会。但是,有些权力即使股东会已经授予董事会,也应当视为二者共享此项权力,且股东会决议具有优先性。利润分配方案的决定权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为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但其性质上应属于管理公司的权力,故此可以授予董事会行使。
出处
《经济论坛》
2013年第2期80-83,共4页
Economic Forum
基金
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公司归入权之理论基础与立法规制"(12YJA82007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