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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生存现状、原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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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级教师进修学校的任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章教师的培养和培训部分第十八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就是培训中小学教师。而且第十九条又清楚地指出“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作者 蒲毅斌
出处 《师资建设(双月刊)》 2013年第1期48-5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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