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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教师校长定期交流制——提拔表彰须有农村或薄弱校任教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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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江苏省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的意见》,江苏省明确,今后该省教师按照每年不低于专任教9币总数的15%、骨干教师按照每年不低于总数的15%进行交流,校长在同一学校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作者 缪志聪
出处 《师资建设(双月刊)》 2013年第1期64-6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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