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的国际贸易法规定了某些交易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是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应用所面临的一大法律障碍.为解决该问题,目前国际上提出了两种具体方案:1. 在立法上扩大`书面'一词的外延,使之涵纳EDI电文,这样既不必全盘取消书面形式的要求,又适应了电子数据交换技术发展的需要;2. 在通讯协议中由当事人约定将EDI电文视同`书面',并放弃他们根据应适用的法律对EDI电文的有效性和强制执行力提出异议的权利.
出处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0年第6期54-57,共4页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